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若干意见,要求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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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若干意见,要求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
甲公司破产清算时,法定代表人王某拒不配合,关联方乙公司、赵某、伍某通过恶意签19年厂房租约、虚报3000万债权、侵占车辆和资金等阻挠清算。管理人主动起诉,法院解除租约、责令返还财产,王某被拘留罚款。最终厂房高价拍卖,债权人清偿率大幅提升,恶意阻扰行为被严厉打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已于2019年10月23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5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请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法〔2018〕53号通知,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与行为指引功能,构建良好破产办理秩序、司法秩序和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今天(10月23日)上午,昆山市人民法院召开“打击假借破产逃废债十大典型案例(2023-2025)”新闻发布会。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破产管理人代表及新闻媒体到场参会。发布会通过“昆山法院视频号”全程在线直播。